行政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行政程序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执法人员要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依法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要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制度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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