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1. 当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时,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全体法官均需回避。此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回避申请的驳回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意味着该法院不适合管辖该案件,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制度。
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法官回避等。出现上述情况时,上级人民法院应在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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