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3日入职,入职一周后公司领导以岗位调动为由调我去公司另一个部门,而这个岗位跟我投递的职位毫不相干,当时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还是去了。然后9月8日领导突然说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跟另外一个同事交接,同时扯了很多理由例如公司经济困难之类的。说如果要留下来也可以,工资降50%,意思就是逼我走。
关于劳动合同:我在上个月签了2份合同2份保密文件,合同上工资那一栏财务要求先不填,当时就空着交上去了,只填写了正式录用时间是9月1日。再就是结尾的落款签名,就这么交上去了。然后这两份文件现在都在财务手上。我不确定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上个月发过一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可以查到。社保应该是没有缴纳的。
大概情况就是这样,请问他们这样突然辞退我符合劳动法吗?我从未违反规章制度,一次迟到早退都没有,也未与任何人发生过争执。这种情况适合去劳动局投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