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衡南县禁火令衡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如题所述


衡南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防火、扑火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护林员要加强巡山护林,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把火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乡镇要组织专业扑火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扑救。
六、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痴、呆、傻、弱智人员和儿童的监护管理,严防弄火成灾。对放松管理、监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的,要追究监护人的经济责任。
七、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八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防火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十、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第1号HNDR-2012-00001禁火令同时废止。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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