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审计取证了严重吗

如题所述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审计取证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的过程。它是整个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是审计认定事实,做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计工作就是围绕审计取证来开展的,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审计证据,从而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没有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审计披露的事实和做出的审计结论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酿成审计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审计公告制度逐步推行的情况下,审计风险更加放大。因此,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依法取证工作,提高审计取证的风险意识,是提升审计质量,应对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制度逐步推行的情况下,审计风险更加放大。因此,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依法取证工作,提高审计取证的风险意识,是提升审计质量,应对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

方法选择
每当审计人员开始审计取证时,总是面临着必要的抉择,即怎样取证和取哪些证的问题。审计取证方法多种多样,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因此,在开展审计工作,选用审计方法时,必须针对审计项目的特点综合考虑、灵活运用。
(一) 要与特定的审计目的相适应。审计取证服从于审计目标,服务于审计目的,采用什么样的取证方法,必须与特定的审计目的相适应。比如,财经法纪审计是以审查核实有关部门交办,或群众检举揭发的严重违法行为而进行的专案审计,它的审计取证方法一般可采用查询法、比较分析法。即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专案材料,进行调查了解,征询意见,书面查询、函证,再通过比较分析后取得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又如,财务收支审计是查明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计的范围比较广,审计针对性较差。因此,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采用详查法,而对一般问题采用抽查法,即采用重点和一般区别对待的方法,这与会计核算重要性的原则是相通的。
(二)要与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审计取证方法的选用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应被审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否则,往往会费时费力,事倍功半,甚至影响审计结果。如果通过测试,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落实比较到位,经营管理比较完善,一般采用抽查法。相反如果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流于形式、贯彻不力,则必须采用全部审计和详查法。同时,对于单位较大,业务较多,会计核算分散的被审单位,一般通过抽样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业务进行抽查审计,而对于单位较小、业务较少的单位则采取直接的全面审计。
(三) 要与审计主体的性质、任务相适应。审计的主体可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即内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它们所采用的审计取证方法就有所不同。例如外部审计一般承担事后审计的任务,主要采用审阅、查询、核对和盘点法,而内部审计一般担负着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多种任务,它所采用的取证方法也复杂多样,除采用以上方法以外,对事前、事中还采用比较法和分析法等。又如抽样审计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取证方法,审计主体不同,所选择的抽样方法也有区别,内部审计人员一般比较熟悉业务,对被审单位的情况比较了解,内部审计一般采用判断抽样的取证方法。而外部审计为尽量减少审计风险,要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另外,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是内部审计的特殊任务,它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经营管理的所有方面,因此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引入企业管理的方法,如组织结构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资本结构分析法和资产估价法等。并且管理审计的方法还要随着经营方式转变不断推出新的技术方法。
(四)要与审计方式和审计工作的地点相适应。审计按照审计工作的方式或地点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是被审单位将审计资料报送给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审计工作的地点在审计机关所在地。就地审计则是由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的现场审计,审计工作的地点在被审单位。由于审计工作地点的不同,所采用的审计取证方法也不同。例如,查询法在就地审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面询法,即审计人员可以与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就有关审计事项进行讨论,说明和澄清有关问题。而报送审计只能采用通信询问或函询法。又如,就地审计可以对现金、实物采用盘点法,即在被审单位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证实其数量和质量及使用情况,而对于报送审计就没有条件采用这种取证方法,因此审计取证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地点的影响。
审计取证应该依照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选择采用最适宜审计项目特点的方法。要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从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角度认识审计问题,不断改革和完善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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