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的扣税方法:所得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若一次劳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减除八百元的费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之后再按适用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