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意外伤残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伤残程度越重,给付保险金的比例就会越多,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在评定伤残等级时,一般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包括神经系统、眼耳结构、口鼻舌、内脏及心血管、内分泌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相关等。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时,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设施和他人帮助;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社交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活动仅限于床上或椅上;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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