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口跨区迁移政策

如题所述

天津户口跨区迁移流程:
1、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3、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4、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二)天津市内户口迁移须知:
一、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二、受理条件
居民因搬迁或购房,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
三、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4、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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