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个人承担滞纳金怎么算

补缴社保,个人承担滞纳金怎么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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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8
经济的发展,个人选择的增多,很多人会进行重新选择工作,变更工作等。社会保险金对于公民每一个人的未来而言都有着至关只要的位置。因此,对于社会保障金的缴纳,有时候会出现拖欠,欠缴,部分的人后期会选择补缴。那么对于滞纳金的补缴怎么计算呢?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什么是社保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的第11章中的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且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根据相应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或者是补足,同时自欠缴之日开始计算,依法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然不进行缴纳的,则有关部门将对相关的用人单位处以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发现,社保滞纳金的规定是针对相关的用人单位的。当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的缴纳相应的社保滞纳金时。社保的征收管理单位,将对没有没有按时足额的缴纳相应的社保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的措施。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个人出现欠缴相关的保险滞纳金的情况,且以个人名义进行缴纳时,相关的社保征收管理部门是不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的。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以此来督促相关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滞纳金,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补缴的社保滞纳金又该怎么计算呢?
社保影响每一个劳动者的方方面面,在进行更换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带来社保的断交。由此待料的医保卡看病买药都无法报销的情形,给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滞纳金的计算规则和方法如下文所述:
滞纳金的数额为其计算滞纳金计算为,每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乘以欠缴的天数同时加收万分之五惩罚金,所得出来的就是滞纳金的数额。
对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从滞纳金停止的之日开始算起,扣去滞纳金应当开始缴纳的日期,加上一天,所得出的就是滞纳金的天数。
其中滞纳金起算天数,一般是取结算日的第二个月的一号开始进行计算。以申请表补缴生成日的前一天为止。
打个比方,员工A在甲公司进行工作,10月27日入职,每个月应当要缴纳100元的社保费用,甲公司的结算日为每月28号。因此起算社保缴纳时间为11月1日。到12月31日甲公司没有为A进行社保的缴纳。1月1日,甲公司进行申请补缴。此时,根据计算规则,可以发现,其滞纳金天数为11月的30天加上12月的31天,合计为61天。滞纳金的数额为200元*61天*万分之五,所得出的6.1元即为滞纳金额。
以上就是滞纳金补缴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时时关注企业为自己缴纳的社保,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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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27
1、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2、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3、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4、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第3个回答  2018-0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5-30
深圳补交社保相关规定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根据此前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补缴标准拟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深圳补交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补交社保滞纳金——相关资讯
包头社保:2009年后没补交社保滞纳金的不予办理
日前,家住九原区的杨先生反映:“我和其他两位朋友3年前补交养老保险金时,没人告诉我们要交滞纳金,但今年办退休时,社保才告诉我们不补交滞纳金就不给办退休,近万元的滞纳金让我们承担不起。”
市养老保险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答复:“目前我们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包头市政府发(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一定要一次性补交1998年至2009年的滞纳金、本金及利息。而且毕竟文件发放在先,下面的部门不按文件执行在后,参保人员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还应该找当地社保部门解决。”
海南: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补缴职工社保费免滞纳金
为让欠费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获得社会保险待遇,通知要求,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予以免除。
当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关闭破产基准日起只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进入关闭破产法定程序欠费企业的清算组预算破产财产(包括财政补贴等)在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后,无力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除单位缴费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应当如数补缴外,其余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无力清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以核销,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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