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是多长?哪条款有说明?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扩展资料

一、《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去世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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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5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三节中说明: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扩展资料

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近期,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获了安徽省首例特大网上侵犯著作权案,许某等人搭建13个盗版网站,随意复制他人文字作品500余万份,点击量达18亿次,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制日报》11月11日)

许某等人的“经营活动”看,未经他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随意复制文字作品500余万份,已经违反了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承认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不论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青报:复制作品500万份,网上侵犯著作权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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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2-14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出了规定。

《著作权法》21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具体每一类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扩展资料: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中的美术作品、音乐、剧本等都可以作为单独使用的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考虑是否对这些作品构成侵权时,不单单要考虑不同类型作品侵权的要件,更要注意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五十年,超过了这个期限后,财产权利进入公共领域。此规定一方面保护作者权益,另一方面鼓励作品传播,体现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大闹天宫》侵权案:

本案原告上海电影制片厂(即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组织人员分别于1961年、1964年创作完成动画片《大闹天宫》上、下集,该动画片的美术设计署名为张光宇、张正宇,动画设计署名包括严定宪等人。

该动画片分别于1962年、1963年和1978年获得国内外几大电影节的的“最佳美术奖”、 “本年度杰出电影”等荣誉。该动画片中出现了大量的“孙悟空”美术形象。201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武汉新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天猫新金旗舰店销售印有“孙悟空”美术作品形象的金钞。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即将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用于商业宣传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故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印有“孙悟空”美术作品形象的纪念钞,将印有上述美术形象的纪念金钞予以销毁;2.被告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宣传、销售的商品“2016猴年贺岁金钞”及网络广告中使用与动画片《大闹天宫》中“孙悟空”美术形象相同或近似的美术图案,均不构成对动画片《大闹天宫》中“孙悟空”美术形象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害。

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市场竞争关系,被告新金珠宝公司的行为也未损害原告上海美影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随后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1. 在本案中,原告美影厂上诉主张“孙悟空”美术作品最早发表于1978年,且该作品属合作作品,作者为美影厂、张光宇和张正宇,根据作品的发表时间和张正宇的死亡时间,“孙悟空”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首先,关于张正宇是否是“孙悟空”美术作品合作作者的问题。电影作品《大闹天宫》光盘外包装上载明“美术设计:张光宇张正宇”只能证明张正宇参与了电影作品《大闹天宫》的美术设计,并不当然证明其参与创作了“孙悟空”这一美术作品。

同时,中国美术馆网站上美术人物专栏及百度百科网站上张正宇的人物介绍只是对张正宇与电影作品《大闹天宫》关系的描述,未直接指向“孙悟空”美术作品,也不能证明张正宇是“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作者之一。

故按张正宇的死亡时间来计算“孙悟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美影厂是否是“孙悟空”美术作品的合作作者,依据“孙悟空”美术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来确定其著作权权利是否已过保护期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审中原告依据被告一审提交的证据《北方新报》“1961年版《大闹天宫》为什么被禁?”一文中载明的“直到1978年左右,《大闹天宫》下集才第一次面对观众公开放映……”内容,认为可以认定电影作品《大闹天宫》的首次发表时间是1978年。

但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文同时载明:“1961年,《大闹天宫》上集问世,获奖无数,好评如潮。”该陈述恰好印证了电影作品《大闹天宫》上集于1961年公开发表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将电影作品《大闹天宫》在国际上获奖的年份即1962年作为其首次发表时间并无不当。

“孙悟空”美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大闹天宫》里的一部分,也随之公之于众,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孙悟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最迟于2012年12月31日止。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因此,“孙悟空”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

参考资料:著作权法——全国人大网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著作财产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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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3-31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分为以下几种:公民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的身体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

一.公民的作品。

其出版、使用和保护公民的权利,自书写之日起五十年后,自死亡之日起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公民合作的工作将于12月31日结束,即在最后一位创造者去世后的第五十周年。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版权(著作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出版的权利,正确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12月31日的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如果工作在完成工作后的50年内未发表,则保护期限不再可用。

三、电影和电影的类似的方法工作,摄影,出版的权利,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了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一,但自从创造五十年未完成后,不再享受保护。

四.出版者所享有的书刊版式,以十年内的形式出版,截止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是书刊第一次使用该格式出版的第十个年头。

五.表演者的身体,保护性能的图像失真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居住许可和发送它的性能,录音或录像,复制、公开发行的表演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输性能保护50年来,结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发生的性能。

六.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自产品第一次生产后的第50年12月31日起为50年。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权、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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