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增值税免税几年,现在解释不免税政策要求补税

如题所述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可以自行对照,以上的声明,因为以上的声明是2016年颁布的,所以说2016年到现在的政策发生的改变,所以有的是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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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3
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上述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是指什么?
第2个回答  2021-02-24
一、伤残津贴征收范围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为残疾人安排就业且从业人员不足30人(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于享受福利待遇。

2。企业比例安全和残疾识别的标准和程序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盲人,一二级残疾人,一至三级残疾军人可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在每年7月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确认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的资料:1)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2)安置残疾人每月缴纳社保证明;3)安置残疾人月工资支付证明;4)被安置残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残疾人就业除了保障基金,对企业还有什么政策支持?

1。增值税优惠税:对有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25%(含),安置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根据残疾人数量,在征收额度后,增值税即予退还。每个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当地政府批准的每月最低工资的四倍确定。每月增值税退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本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3、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 25%(含 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人 (含 10人 ) 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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