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情形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的主要是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
一、关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情形
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中,作为特殊情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除涉及不动产的几种情形外,基本统一为3%,因此没有必要区分。它与第一条的区别在于不仅仅包括自产的电梯,还包括经销的电梯,即生产电梯企业与经销电梯企业均可以将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
2.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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