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

如题所述

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需要注意事项如下内容: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8、办理指南 :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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