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套路贷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套路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利,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受害人的通讯录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隐藏在背后的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套路贷往往向被害人提供的都是虚假债务,当虚假债务累计到一定的数额,达到犯罪嫌疑人的预期目标或者抵押房产、车等价值数额,犯罪嫌疑人开始采取各种方式催债,既包括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亦包括语言威协、电话轰炸、堵钥匙孔、泼油漆、撬房门、尾随跟踪等软暴力方法。
或者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因为犯罪分子保存了完整的借款证据材料,往往能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从而迫使借款人按照虚高合同还款。至此,犯罪嫌疑人完成“套路贷”的所有环节,非法取得被害人房产、汽车或者其它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衍生问题:
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怎么办
公民的民事权利被侵犯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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