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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