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1981年11月起实施)
一、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进口枪支(含猎枪,下同)、弹药,必须事先照会(
一式两份,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境。
二、枪支、弹药携运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携运入境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应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登记,交回携运证,填写北京市公安局所制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持有枪支、弹药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向外交部礼宾司索取)。携运出境时,应提前五天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领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携运证,在出境口岸向海关申报,经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回携运证后放行。
三、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包括气步枪、气手枪,下同),须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携运出境时,应事先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注销。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的枪支、弹药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
公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