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先天性心脏病一般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看下你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包含先天性疾病,就不能理赔。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免除项,其中先天性畸形、变形和
染色体异常是除外责任的,而这个解释是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所以即便是投保时过失未如实告知,
商业保险也是按照责任除外内容不予赔付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版)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所以不可抗辩期的起算点是2009年10月1日起两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投保之前也不知道这一情况,不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因为根据新旧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才可以退保。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