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中有一个领财政工资能不能享受低保

如题所述

延庆县按人均每月66.67元核定;最低保障线
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各区县执行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别、海淀区2002年核定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80元;朝阳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每月人均120元调整到2002年的180元;大兴区从2002年的人均每月83.33元调高到2003年的100元;怀柔区确定的低保标准为每月83.33元;门头沟区确定为80元。尽管海淀和朝阳属于城区,延庆等县属于远郊,两者的低保标准相差2.7倍。这种差别正好与朝阳区和延庆县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别(2001年两者相差2.76倍)是一致的。可见,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别是导致这种低保标准相差较多的主要原因。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拟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002年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年人均85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正式农业户口,非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
(一)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
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中已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其标准若低于农村现行保障标准,按农村现行保障标准发放,若高于现行保障标准,按原享受标准发放。
五保户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的65%。
(二)差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1.家庭尚有一定的收入,但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夫妻一方为本县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地农业户口,在本县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户口不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
3.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农业户口家庭人员;
4.因占地转非未获得安置就业,未享受城市低保也未享受占地补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三、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一)每年年底前,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县、乡镇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县、乡镇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县民政局接收并全部用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本村低保户的生活补贴。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医院或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民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
2.对提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核实人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请两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两委会研究意见、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
3.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或同一村的,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登记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验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提交乡、镇长办公会研究,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并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五)在乡镇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等特殊人员,由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民政局都有责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
五、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产品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5.丧葬费、抚恤金;
6.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该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总收入/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由于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及其他家庭拖累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人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所在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计算。有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或调解的规定数额计算。
4.刑满释放人员确无生产资料,又无固定收入的,在半年内可按无收入计算。超过半年,按有关规定计算。
5.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6.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7.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8.农非混合家庭计算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00%
按以上公式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及监督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无论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
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需持领取证按期到乡镇民政科直接领取保障金,不能直接领取的,由乡镇民政科专管人员送到家里。
(二)凡经县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及保障金额,要以村为单位逐户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保障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民政科或县民政局提出。乡镇民政科和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对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村委会和乡镇民政科应每年审核一次。特别是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和新毕业的学生,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核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和收入如有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乡镇民政科审核。乡镇民政科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保障金额,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三)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由县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有关情况封装后转交到迁入区县民政局办理手续。本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民政科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八、政府职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负责本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应切实制定救助措施,对农村困难家庭在就医、上学、住房、人照、纳税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或有一技之长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并通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包户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形成社会化的保障网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实行电脑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具体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4.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及时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5.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指导和调研,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提高工作质量。
(三)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地做好自身应做的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一)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科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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