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者不配合保险公司理赔怎么办

交通事故人受轻伤,一方是轿车,伤者是电动车,轿车全责,到医院做检查没有任何伤害,医院做各项检查费用由轿车车主垫付,然后人伤者给车主写了一份不再追究任何责任的声明,现在轿车车主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垫付的检查费用,但人伤者不再出现,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能给理赔,理赔的过程怎么办?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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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一般情况下,发生事故需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或向交通部门报案。

希望对方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你向保险公司提供,以资保险公司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如不能提供对方任何信息,你当时又没有报警,可能理赔比较有难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保险公司)。
案由是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受理后,申请法院调取由受害人占有的资料。
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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