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章 节能措施

如题所述

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采取了多项具体措施。首先,根据条例,公共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和设备进行精细管理,通过调节、维护和定期检查,实施低成本和无成本的节能策略(第二十四条)。


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责任制,确保重点用能系统的操作人员具备专业技能(第二十五条)。同时,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节能管理能力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节能目标和要求(第二十七条)。节能改造前必须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改造后通过计量方式评估(第二十八条)。


针对日常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强调减少待机能耗,严格控制空调、计算机等设备的使用,遵循国家温度控制规定,鼓励自然通风(第二十九条)。电梯系统则通过智能化控制和维护,优化运行效率(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充分运用自然光,采用高效节能照明,改进电路和引入智能调控,严格控制泛光照明(第三十二条)。此外,对特定区域如网络机房、食堂等的能耗进行重点监测并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方面,公共机构严格按照规定配置,优先选择低能耗、清洁能源车辆,并推行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能耗核算(第三十四条)。同时,鼓励员工利用公共交通或非机动工具出行,以进一步降低交通领域的能源消耗(未列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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