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建筑公司,B为供材公司,C为业主。因为A逾期交付,C起诉A主张逾期赔偿,A提出因为疫情管控导致B公司没有按时供材,进而耽误施工造成违约,这期间原由属于不可抗力。请问这样的主张是否合理?我个人的看法是,是否实际因疫情影响而耽误供材运输应当由法院判决,但B非本案被告,因此本案中应当理解为A公司违约,承担赔偿责任。然后A公司另案起诉B去主张违约赔偿。不知道我的看法对不对,有没有大神指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