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 有冲突吗?应该如何理解?谢谢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没有冲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而已。

因为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因为员工没有缴纳满15年或者以上的养老保险金,是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所以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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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9

不冲突,基本是一个意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句话的既指常规的“男60、女55或50”退休,也指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等情况。而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该指正常年龄到了退休,这种情况合同就属于自然终止。应该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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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5-02
我认为,第二十一条里所说的是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的人员必须能享受或者能解决了社保问题的人员!
而没能达到享受社保的人应采取延时退休!
第3个回答  2016-09-19
女生随便也是错、我就很随便;
第4个回答  2016-09-18
原文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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