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没有冲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说明而已。
因为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因为员工没有缴纳满15年或者以上的养老保险金,是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所以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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