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社会保险收费机构缴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相应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报告,按时缴纳
社会保险费,除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外,不得延期或者减少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详细情况告知自己。
没有雇员的
个体工商户、兼职职工不参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其他灵活的职工,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拓展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期限: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支付期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视为支付期限;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规定的持续服务期限。 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期限不得反复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被保险人退休后,如累计中断支付时间有下列情况,应当按照规定适当增加退休后医疗费用的个人承受力比例。
2.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处方药必须以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为依据;医疗保险终止有下列规定: 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全额、按时支付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未足额支付的月份起终止医疗保险福利;中断后继续支付的,必须按照规定补足,以前一年当地员工的平均工资为支付基础。 补缴款项的时间应包括在连续付款时间内,但在补充付款期间无法享受总基金支付的待遇。
3. 被保险人在60天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福利,并在60天内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下个月整体规划基金支付的治疗; 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福利60天至180天以上(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由缴费月起计算,3个月后可享受总规划基金支付的治疗; 超过180天的医疗保险福利停止领取,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月计算,6个月后享受总规划基金支付的治疗。
4. 中断后没有补充支付的,视为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支付时间不包括在连续支付时间内。 详情请到当地医疗保险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