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如题所述

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在销售时一起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其他货物(包括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视其是否逾期,如果没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内的,则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逾期或者超过1年不再退还的,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具体规定:
①“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增值税款。
③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④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收取的包装外押金账务上又应如何处理呢?
包装物押金是指企业对外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企业因包装物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企业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应付暂收款项,收取时账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
增值税处理上,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除了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人进行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退回包装物的期限的,不做销售处理。
2、除了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押金,纳税人进行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超过规定的期限的,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增值税。
3、除了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押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销售时即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4、酒类包装物押金(除了黄酒和啤酒,黄酒啤酒适用以上一般货物的规定),收到时就作为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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