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错误,怎么提交新证据申诉?

争议案例:2014年5月案发一假药案例,销售金额百万,依据当时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2009)法释9号文件的量刑标准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而在2014年9月人大通过了(2014)法释14号文,依据销售金额等级制量刑,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样该案若依据新法释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孰轻孰重很明显。
      于是检方在2014年11月下旬,虽还未到新法释14号文施行时间,就套用了新法释14号文法条从重起诉。 所以,法院依据起诉书指控条文,在量刑上就起了争议,形成了分歧焦点。导致一个非常简单的假药案数月未决。最终提交中院请示后才以新法释14号文下达判决,量刑畸重。
        从该案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宗旨即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适用“从旧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双原则,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就应当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09)9号文,这是不可质疑的。
该案的判决显然畸重,被告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为由,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而被拒,省高院理由是要提供新的证据。那么该案非案件细节出入问题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而是法律条文适用问题。申诉书上主要申诉理由及适用法条等条文阐述了很清楚,这难道不是错判的证据吗?尚这些法条不能作为证据申诉,那么适用法条错误被错判的案例就不能申诉了?
问:那么省高院要的新证据是指什么?怎么去提供?怎样才能让省高院接受申诉材料?

适用法律错误是上诉、再审的法定理由,可以通过上诉或再审提交新证据

上诉和再审,都是向原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制作一份证据目录与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一起提交

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可以向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的检察院抗诉,申请检察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新证据与抗诉申请书一并提交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

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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