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部退休工资标准

如题所述

军人退休工资按照公民以及退休之前的荣誉来进行发放,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二、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三、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军队退休干部退休费计算方法:
(一)退休干部退休费是按照比例计发的,兵龄(工龄)不满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资的85%计发,荣立过三等功的,增发5%,荣立过二等功的,增发10%,兵龄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多不能超过100%。
(二)退休干部工资项目: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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