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策终结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节省资源。因为政策终结意味着政策活动的结束,某种机构、规划、惯例的终止,以及有关人员的裁减。因此,政策终结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无效消耗,从而节省有限的政策资源。
(2)提高绩效。当一项政策在实施中失败,无法解决所面临的政策问题时,旧政策的终结就意味着新政策的启动、新规划的诞生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更新与发展,这无疑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促进政策绩效的提高。
(3)避免僵化。所谓政策僵化,指的是一项长期存在,没有及时予以终结的政策,在发展变化了的环境下,继续执行该政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成为解决问题的阻力与障碍,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政策终结可以避免政策僵化。
(4)优化政策。政策终结有助于促进政策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人员的优化;二是政策组织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