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规

如题所述

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有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能源等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具体有下列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包括装饰装修费用加上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用加上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奖励费。
征地拆迁阶段
1、签订协议。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各地征迁部门,村组分别与被占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征地和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与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及其它设施的权属单位按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实施征地拆迁。按照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满足交地、施工条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征迁办负责组织具体实施,项目征迁办指导、督促、检查征迁进度;督促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履行协议,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要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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