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旗帜鲜明坚持"挺虎派"批判"圣母派

如题所述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
No one could protected him from himself
没有人会保护自取灭亡之人
——《权力的游戏》

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持续发酵,反映出来的舆情一波三折,分为所谓的“挺虎派”、“圣母派”和“票贵派”三大类。
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大部分网民都属于“挺虎派”:
1.老虎无辜;
2.动物园无责;
3.死者系违规自己承担责任。
主要依据是:
1.《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杀害重点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
4.《侵权责任法》第31条,紧急避险中的损害应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
大家注意,按照侵权法第31条的规定,动物园与死者同是受害者,动物园损失的老虎,应由死者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
“圣母派”是几乎所有公共事件中都必然出现得一种现象,这派观点历来不太变化,尊重这个,尊重那个,除了法律剩下的都尊重,主要是:
1.死者为大,大家要尊重;
2.死者不幸,背景深挖后都有这不可形容的悲剧色彩;
3.有损害就一定要有赔偿,人死在哪里,哪里都要买单。
“票贵派”是事件“升华”的一派,似乎都是社会学和哲学出身,关心菜市场,从不“就事论事”,每次都“顾左右而言他”。主要表现是:
1.你和他谈法律,他和你讲票贵;
2.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国外;
3.你和他讲经济学,他和你讲道德。
反正,永远没有谈论的交集,似乎高深莫测。这一派,我知识层面还到不了,暂且不论。
我为何是“挺虎派”?理由如下。

圣母派是混沌法治的一派,和稀泥的结果必然是忽视法治,悲剧反复重演
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治经济,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刚性,“慈不掌兵,义不掌财”,足够的法律刚性,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法律威严足够强大,才能形成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没有规矩,哪来方圆?
红绿灯不能闯,高速路不能停车,横穿马路有危险,喝了酒不能开车,应急车道不能占用,城市行车别打远光灯,这些都是交通常识,可是就有那么多人不遵守,出了问题,自己都百分百责任了,竟然还打官司,让守法的人陪着花钱花时间。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学者,也看不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规定,机动车撞了违规的行人,行人百分百责任时,为何还要机动车承担一部分赔偿?就是这种“平和”“圣母”般的法律,造就了大量不守规矩的行人,以及个别碰瓷的现象,最终受害的是整个社会。
该买票就要买票,如同太阳从东面升起一样天经地义。不买票,逃票,这个性质本身就是违规。票价贵,可以不去。这与吃不起饭,看不起病不是一回事,去动物园不是生活必需品。我老家丹东有个动物园,我从小就去,小时候售票,现在都是免费入场。相比之下,免费的结果是什么呢?那就是动物园全面对经营者开放,全都是各种小商小贩,各类玩具,动物越来越少。现在的丹东动物园,比我小时候不知道差了多少。
动物园不要票,那就意味着动物园必须要承担起经营费用,它就会变相经营,忽视主营业务,去动物园也就变成了去游乐场,去早市,去大集,去幼儿园。我相信,大部分的人还是希望能花点钱,去看真正的动物园。这就好比现在的大学教育,大学本来就是精英教育,现在很多高校搞市场化,市场办学,教授下海,逐渐忽视了基本教学功能的大学值得警惕。
“圣母派”错误的让“温暖”照耀在违法行为上,对违法违规的纵容,本身就是对社会守法者的伤害
和谐社会应该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和谐,人情与法,伦理与法,道德与法,恻隐之心与法并不排斥。一柔一刚,才能刚柔并济。现在好了,就像现在个别明星,男的不像男的,女的不像女的,刚得不刚,柔的不柔。混作一谈,难辨是非。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同情死伤是对的,“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不过,是非曲直要搞清楚。八达岭事件的肇事者并非是老虎,而是违规下车,忽视常识,自以为是之人。个别媒体渲染这种悲情,换取的是当事人在媒体中对动物园的指责占了绝对多数,反倒很少听见其对自己鲁莽行为,导致亲人致死的后悔之情,更别提因她的行为引起公园停业多日的损害,难道这都不应该有愧疚之心么?
如何宁波老虎伤人,一个人的鲁莽,导致一只正常的,生机勃勃的老虎,因守护领地的自然天性,在自己的地盘被乱枪打死的后果。尽管他自己为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不过,动物园受到的损害呢?旁观者的惊吓呢?停业的损失呢?似乎都被人所遗忘。说的极端一点,老虎的感受呢?生不逢时,为人类的愚蠢,动物付出了多少代价?直至今日,还有人说人命多么高贵,动物就是“物”。这在法律上是没错的,不过在情感上,就真的能让人接受么。
最高法院以前有过司法解释,对有纪念意义的物的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侵权法一出来,似乎以前的司法解释不太好使了。只有对人身的损害,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年以前,我曾亲眼见到一只宠物狗被车辆撞死在路边,是我救下,但最终没有存活,亲眼见到小狗主人的悲愤之情。这就是一只普通的小狗,不值几个钱,可是其主人痛不欲生,精神损害极大,可法律却不支持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公平么?
动物园的饲养员养这些老虎,确实是职责所在,朝夕相处,怎能没有感情,击毙老虎,为了救人,你们想过饲养员的感受么?无奈,还是愤怒,或是应该道歉?道理不只是圣母们讲的那样吧。
再说说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都出来这么多年了,我也曾多次,反复的讲过,公平责任讲的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尽管我本人一直对公平责任有严重异议,认为这就是和稀泥,但也要尊重立法。宁波老虎伤人事件,绝不是公平责任适用范围。这里有违规者的违规行为,有过错,当然不是公平责任适用了。
有人讲动物园可能也有过错。这个在没做结论前,暂且放着。即便动物园有过错,死者也有过错,这是《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承担。这是“与有过失”的范畴,决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混作一谈。

规则意识与法治思维是我国社会必须经历的重要一课
如果说,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最大的启示是什么,那就是规则意识。之所以我要将规则意识单独说一说,主要因为我国社会的特殊情况。
先说一则轶事。
当年侵权责任法草案讨论之际,我还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念博士。有一次,学院邀请一些欧洲专家来研讨侵权法草案。当时,我国学者们正在为“高空抛物”谁承担责任争的不可开交。高空抛物就是楼上有人向楼下扔东西,砸到人了,但又不知道是谁扔的,到底该谁承担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找不到扔的人,也就没法让谁承担责任。有的学者认为,找不到扔的人就应该让物业承担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找不到谁扔的,就应该让整个楼,除了能够证明自己没扔(这很难证明),都要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这三种观点,在当时都有国内判例支撑。
当时的会议上,有人就“高空抛物”问题向德国教授提问。德国人听完翻译后,沉吟了一会,问道,扔东西的人为何要砸下面的人?我们回答,不知道。然后中国学者追问,这种情况,在德国是如何规定的?德国人回答道,在德国罕见的判例,只有“坠物”,没有“抛物”,然后又追问道,这在中国很多么?中国学者立马脸红,说没有那么多,没有那么多。结果怎么样,没有那么多,最后还写到了《侵权责任法》之中去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空抛物不能确定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都要承担补偿责任。这条法律确实是充满“温暖”的,不过,也反应出来,我国公民现在的道德层面到底在哪里?能够随便向下扔垃圾么?两口子打架,随手一个烟灰缸就扔到楼下?(这可能真实案例)
可见,在我国,有一些道德层面的东西,没办法也要放到法律层面来解决,因为实在太多了。本来“法律是最底等级的道德”,按正理,道德与法律是衔接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可在我国,这点不好区分。再比如,常回家看看,这本来就是孝顺的表现,我国传统中,百善孝为先一直就在,但是,现在立法,也要将其写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之中。
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不应仅有法律规定就执行,更应活在我们的心里,这才是我们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然而,我们现行法律就是将道德法律化,这没太大问题,转型社会,强调道德的法治化也对,但是,反过来,将法律道德化就是万万不可了。
法律是规则,是刚性的,靠强制力;道德是传统,是柔性的,靠舆论和宗族。道德法治化,就是礼崩乐坏之时,有必要让法律为道德站岗,这是暂时性的,未来道德还需要归位。千万注意,千万注意,法律若是道德话,这社会就完了,所有法律都变成了人情,所有刚性的东西,都变成了柔性的和稀泥。
宁波老虎伤人,既然有刚性法律存在,就不能和稀泥,圣母派必须退到一旁。动物园是否承担责任,要严格按照法律来走,法院不是调和剂,法院必须信仰法律。
规则意识,也不是一蹴而就,不能仅靠说教,还要靠血的教训。八达岭、宁波,不到一年两次事件,至少血的教训有了,下一步就是法院的作为,必须彰显刚性,让法律与道德分开。让刚性彰显规则意识,让社会明白忽视规则的代价,生命才更有尊严。
对待这类事件如何能够彰显恻隐之心的温暖呢?
第一,动物园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死者一定补偿。注意,是补偿,而非赔偿。
第二,动物园可以放弃因紧急避险向死者遗产的赔偿权。
第三,社会可以以各种形式向死者慰问和捐款。
第四,妥善埋葬老虎,不得违法处分虎皮、虎肉、虎骨等。
第五,媒体应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老虎安心去吧,我们来完成你未尽的事业——守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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