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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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20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二OO五年三月十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伤残职工提供的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器具。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政策,确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指导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及政策执行情况。第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辅助器具配置的最高限额标准。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第六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择优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厅印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任务。确定为定点辅助器具配置的机构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对象做出应有服务承诺。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已经获得定点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或给予报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包括服务范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对工伤职工提出的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进行鉴定确认,并填写《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第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后,用人单位应协助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具体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原《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换辅助器具具体事宜。第十三条?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工伤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一些不合理配置,工伤职工没有拒绝的;(二)工伤职工违反有关标准,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的。第十四条?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应当对辅助器具的质量、价格和服务向工伤职工作出承诺。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或者服务问题的,由作出承诺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维修、更换等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会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配置审批、报销以及辅助器具质量、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要及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也可以按协议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得配置辅助器具安装条件的,以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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