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如题所述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条款,没有该条款的,应该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同时,依照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条款,约定的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期限内。也就是说,如果有试用期的,该试用期算到劳动期限范围内。而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该试用期不被认定为试用期,不适用试用期的相关规定;相反,试用期期限被认为是劳动期限。此外还需要注意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二者的关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新录用的劳动者,供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其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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