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第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处理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后者是当事人的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前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3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8条的规定,后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6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的规定;第三、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非唯一标准。我们仍应通过现场勘察图、检查、调查情况、鉴定、检验的结论等材料分析各方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行为人的过错、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等作出更加客观、全面、公正的判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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