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退伍兵人员集合!!

我们去当兵的时候同意接收我们,我们当了2年兵在部队在苦在累,甚至为国家献身我们都义不容辞,回来却要用考试的方式不要我们,如果哈局要文化程度高的为什么不收那些高中生,那些高中生比我们文化程度要高的多还接收我们干什么,我们当兵为了什么,哈局为何出尔反尔,希望哈局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有许多家里还在等考试通知!考上的都通知了都去体检了
没通知的就不要报有希望了,在家等通知等于帮哈局拖延时间,哈局就希望一了了之,没有去哈尔滨的快去吧有许多战士在等待这大家,家长不要上班了尽快和孩子到哈局,大家团结起来,就是力量。

哈尔滨铁路局如此对待
退伍返乡的人民子弟兵

2010年10月3日,哈尔滨铁路局有关部门组织了一场名为“退伍兵预接收”的文化考试,对全局1735个职工家庭的、在部队中摸爬滚了三年(甚至时间更长)的孩子们,进行高中程度的文化考试。在这次考试中,仅有999名退伍兵通过,其余736名退伍兵则被哈局坚决地拒之门外。而通过文化考试的这999名退伍兵,依然是喜忧掺半、前途未卜,据哈局权威部门的宣传,还要进行一次淘汰率为20%的体检,也就是说,最后能顺利过关、走进哈尔滨铁路局大门的退伍兵仅为800人,不到总人数的50%。
哈局此举引起了管内绝大部分干部、职工、子女及社会人士(甚至包括政府民政部门)的不解:
一、 本次退伍的哈铁局职工子女计1735人,在2007年应征入伍时全部通过了严格的审查、推荐和考试程序,全部符合接收条件。当年在哈局下发的哈铁办(2007)123号文件中,明文规定了路局入伍审查推荐领导组和推荐办公室,并要求各站段也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一名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推荐工作,对所有适龄应征入伍的职工子女进行了严格的政审(包括政治表现、学历、年龄和职工子女身份),并由各站段组织了严肃的文化考试。这1735名职工子女在通过了审查和考试后,由家长持“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到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登记,并由单位造册上报局劳卫处。在这项工作中,其组织建设之健全、程序推进之严肃、工作流程之规范,让所有送孩子入伍当兵的家长感觉到,路局对此次征兵工作是严肃的,对他们几年后的退伍接收工作是负责的,所以才放心大胆地把孩子交给了部队,一方面支持了国家的国防建设,另一方面也为孩子的未来谋求了一条出路。不想退伍时,哈局单方面出台政令,再次组织文化考试,并以此借口拒绝接收。试想,在部队里孩子们承担着保家卫国的任务,军事训练是当然的第一要务,可是三年后,哈铁局居然还搞一次名为择优录用的文化考试,试问:在部队期间还用得着高中文化知识吗?孩子们还需要捧着高中语文、数学死啃书本吗?如果真的需要这样,那就都去考大学吧,谁还来保家卫国?
二、 哈铁局关于退伍兵接收的政策主观武断,明显缺乏连续性。2007年哈局办下发的123号文件明确规定:“未经审核或通过其它非正常渠道参军的铁路子女路局不予负责”。试问:我们这些通过审核、正常渠道参军的铁路子女,路局是不是就应该负责?否则为什么还要履行那么正规、那么严肃的推荐程序?可是现在哈铁局出尔反尔,一场考试和体检,就剥夺了一半的退伍兵的就业安置机会。在部队几年来的训练,足以充分证明这些退伍兵的文化知识和身体素质完全能够适应现代国防事业的需要,难道哈局的所谓铁路事业对员工的要求会比部队里更严格、标准更高吗?所谓的考试和体检,不过就是哈局变相拒绝接收本应接收的子弟兵的一个欲盖弥彰的借口!试问公道何在?天理何在?党性何在?
三、 哈铁局此次以文化考试、体检方式“择优”安置退伍兵完全违背国家、各级政府的《退伍兵安置条例》。我们认真查找了所有机关、所有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文件,对退伍兵的安置,没有“择优录用”一说!据某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解释:安置退伍兵,是国防安全的需要、是稳定军心的需要,是任何一家有条件、具备安置能力的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必须执行的政治任务,国家不鼓励、不支持“择优录用”的方式!哈局此举,缺乏政策支持,也就是说,这完全是哈局主观武断,以区区一局的小利益,严重触犯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动摇军心、动摇民心、破坏国防建设的愚蠢之举!
四、 哈铁局采取严厉的控制措施打压退伍兵正当的上访和申诉。国庆节期间,哈铁局为保持所谓的稳定,下发了《关于退役士兵接收相关问题的政策答复口径》,凭一已的片面之言,推卸责任,堂而皇之地解释不能全部接收退伍兵的问题。不仅如此,从路局、站段到车间,建立了层层的包保制度,要求各站段对没有通过考试的退伍兵家庭进行全面监控,以干部的职务、职工的饭碗做要挟,甚至动用铁路警察对退伍兵及父母的人身行动自由进行严格控制。路局及各站段设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督员”,一旦发现互联网上有关于哈局接收退伍兵的帖子立即想方设法删除掉,企图封锁消息、控制舆论、蒙蔽民众。试想,如果哈铁局此举是正当的、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是有利于国家国防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为什么还要采取这样非正常的打压手段?为什么不敢直面退伍兵及父母的正当、理性的申诉?为什么不能面对面做说服、解释、教育工作?
我们是退伍返乡的人民子弟兵,我们为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幸福奉献了三年(甚至更多)的青春时光!现在是和平年代,也许我们士兵的生命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可是哈铁局的领导们,请你们扪心自问,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中,都是谁冲在第一线?面对急难险重情况,党、国家和人民群众首先想到的是谁?-----是人民子弟兵!这样对待我们,寒的不仅仅是我们几百个退伍兵的心,还有更多的目前正在部队服役的我们的战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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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1
大家要心齐才能赢哪!他们以前就有这样的例子,不给分的大兵,都穿迷彩服到哈局门口集合,最后哈局不也SB了吗,不还是痛快的给分了吗,还给补了5000多块钱。就是欺负老实人,就得给他们点厉害看看。说那么多也没用,一个人两个人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就需要大家齐心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07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个回答  2010-10-21
你们什么都不是啊,不给你们分就对了。你们不也是花钱去的吗,不也是为了工作吗。你们就像疯狗一样啊,见谁就咬谁呀,没有人会支持你们的。
第4个回答  2010-10-12
孩子们可别想不开哦,别去卧轨以示抗议哦;不要用生命来换来你们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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