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 商标侵权 案件是怎样办理的 (一) 商标权 人委托 代理 人的 授权委托书 ; 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二) 民事诉讼状 ; (三)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 证据 进行诉前 证据保全 ,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四)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如侵权人的 注册商标 等)进行保全,需提交 财产保全 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五)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 主要包括: 1. 商标注册 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 商标 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2.如果是 驰名商标 ,需提供驰名 商标认证 书。 (六)被告实施 侵犯商标权 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 买卖合同 、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七)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具体程序 立案 →证据保全、文件送达被告→财产保全→被告在15日(30日)内答辩→证据交换→ 开庭审理 →作出判决 现行政策 法规 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商标的持有人一旦发现自身的商标被侵权时,可以提出相关的异议。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维护。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人员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 诉讼 ,办理这类侵权的案件,停止其他企业对自身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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