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题所述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那么,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网友咨询:我国法律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出资的规定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唐彤平律师解答:

如果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唐彤平律师解析:

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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