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一、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7月22日公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江西总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劳保用品旨在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规定劳保用品应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根据实际生产(工作)场地和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勤发放。所有劳保用品由安质科和物业部提出建议,并经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照相应标准和质量要求购买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可选择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实行统一发放。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以其他物品替代的部门领导,将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以月为计算单位,即以实际生产(工作)月数为计算基础。病假、事假(含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待聘以及外出学习期间的职工停止发放劳保用品。总队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当月的出勤情况和生产(工作)场地,确定应享受的劳保用品标准和时间。考核方法为:当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16天及以上按一个月计算,跨月者按连续日期以上述标准核算,满三十天按一个月计算,超过部分另作计算。
三、几点说明:标准的核定先考虑高标准工作时间,野外和机关工作时间可相互折算成统一标准。野外队工作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按第三条考核)享受相应工种标准,在上饶基地工作时间享受其他工种标准,不工作不享受。矿业公司人员到野外,参照野外相应工种标准发放。基地工作人员到野外,按野外地质、测量工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的发放采用先发放后计算使用期的方法。由于考核依据之一是职工的出勤情况,各部门需如实考勤,如实反映职工的生产工作场地(特别是野外与基地要分清)。各部门每季将考勤表汇总、审核后交总队劳资。职工每月所享受标准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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