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章 采购程序

如题所述

厦门市政府的采购程序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提到,采购人需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内容包括采购人信息、项目名称、采购数量、价格、规格要求、资金来源、预期采购时间和交付日期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强调,财政部门会审定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方式,并在审批后及时通知采购人。若预算需要调整,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程序调整。


第十五条规定,评审活动由采购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负责,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随机抽取或特殊情况下的异地专家库选取。对于技术复杂项目,可由市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


第十六条强调,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库,以便利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管理。


在招标采购中,如不符合标准的投标会被废标,采购人需重新招标。非招标采购则需经过市财政部门批准,如竞争性谈判或询价中供应商不足,会采取相应措施补充供应商名单并继续采购。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分包、价格调整以及采购活动结束后文件的保管等相关事宜。


总的来说,厦门市政府采购程序注重预算控制、公平竞争、透明管理以及合同执行的合规性,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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