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大权是什么? 美国国会有权在总统被定为有罪时弹劾总统,这是否说明美国国会具有人事大权?

如题所述

这是政治体制的问题,美国总统是公选出来的,跟国会一样,国会罢免总统就是跟选民过不去拉,所以…。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决议,但国会可以以3分之2多数通过被总统否决的决议,诸如此类的制衡措施还很多,总体上总统可以说是与国会地位对等的。国会能罢免的是首相,那是君主立宪制的东西,在这种体制下,是国会先经过全国的选举,国会出来之后,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党派的老大就是首相,即首相是国会选出来的,所以国会可以罢免他。根据美国宪法,如果总统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treason, bribery, 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国会有权通过弹劾罢免总统。美国国会弹劾总统的程序是,首先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然后由众议院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及表决。如果超过二分之一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则呈参议院。按照美国法律,总统被众议院弹劾后,参议院将在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主持下对其进行审判,但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定罪和免职。在弹劾过程中,如果他自动辞职,国会就不予弹劾。他的问题就同普通公民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

  参议院的100名参议员(senator)在弹劾审判中的角色好比普通审判中的陪审团(jury)成员,只能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审判中不得发言。如果有任何问题或动议,只能以书面形式向首席大法官提出。控方是众议院,辩方是白宫。审判开始后,双方先各进行1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证。审理程序结束后,首席大法官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参议员只能回答“有罪”(guilty)或“无罪”(not guilty)。如果有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即67人,就任何一项弹劾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Vice President)接任总统。否则总统便无罪,可继续完成其任期。被弹劾者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

  在美国历史上,国会曾两次动用弹劾程序,但真正弹劾只有一次。

  第1位受到弹劾的总统是第17任总统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任期1865-1869)。由于林肯总统遇刺身亡,约翰逊继任总统。约翰逊出身贫寒,没有受过正规学校教育。19岁时,他与伊莱扎·麦卡德尔结婚。他妻子教他学文化。他任总统后,激进共和党人在国会通过了总统职权法案,限制总统解除别人职务的权力。但在1868年他把与共和党密切合作的国防部长解职,众议院以“严重犯罪,行为不端”为由,对他实行弹劾。1868年,参议院审判中因一票之差而未被定罪和免职。

  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任期1969-1974)被卷入1972年竞选期间的“水门事件”(Watergate Affair)丑闻中,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3条弹劾尼克松总统的理由,在众议院对弹劾理由表决前,尼克松于1974年宣布辞职,从而避免了被弹劾。福特继任总统,给予他特赦(special amne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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