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联的中国侨联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基本职能

如题所述

中国侨联的性质

中国侨联是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中国侨联是全国性的一级人民团体,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各级侨联与同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中国侨联的地位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侨联和地方侨联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中国侨联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国侨联的基本职能

”侨联的性质决定了为侨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侨联的基本职能是“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

群众工作

群众工作就是要本着一切为了归侨侨眷、一切依靠归侨侨眷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归侨侨眷的积极性,凝聚侨心、集聚侨力,共同为振兴中华作贡献。就要时刻关心侨界群众生活,了解和掌握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愿望和要求,切实为侨界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关心归侨侨眷中的困难群体,动员各方力量扶贫济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就是要积极参加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发挥侨的独特作用。侨联作为政协组成单位,要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通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和议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侨界的心声。要积极参与涉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督促检查《保护法》的实施。

维护侨益

维护侨益就是要代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通过学习宣传侨法,提高全社会的认识;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大依法护侨的力度;通过健全网络、拓宽渠道,增强信访工作的实效;通过深入基层、协调各方,提高为侨服务的质量。

海外联谊

海外联谊就是要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密切联系海外侨胞的优势,深交老朋友,广交新朋友。加强同港澳侨团的联系,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建立与新一代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加强与华侨华人世界性、区域性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以地缘、业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侨团的联谊活动

扩展资料

正式成立

1956年10月5日上午9时,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成立大会在中国首都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全体代表首先通过了大会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大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方方副主任委员作《关于全国侨联工作方针任务决议草案的报告》,大会全体一致通过全国侨联工作方针任务的决议。大会选举了全国侨联第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1978年12月17至28日,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于在北京举行。这是侨联停止活动十二年之后,各界归侨代表的第一次全国性聚会,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提出全国侨联和各级侨联今后的工作中心是: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规定的路线,动员归侨、侨眷同全国人民—道,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

1984年4月11至16日,第三次全国归国华侨代表大会于在北京举行。大会修改并通过于全国侨联新章程,会议总结了五年来侨务战线拨乱反正、落实侨务政策的成绩和经验,要求各级侨联继承和发扬华侨爱国传统,更好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广泛地团结全体归侨;侨眷和华侨为实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积极贡献。

1994年6月14至18日,第五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总结了侨联的工作,修改了章程,对“侨界十杰”和899名先进个人和96个先进集体进行了表彰,并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1999年7月12至15日,第六次全国归国华侨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总结了侨联的工作,修改了章程,并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2004年7月20至23日,第七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总结了侨联的工作,修改了章程,对侨界“十杰”和890名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20名中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80个中国侨联先进集体、80名中国侨联先进工作个人进行了表彰,并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2009年07月14至17日,第八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了第八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2013年12月2至6日,第九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侨联第八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海外华人华侨社团联谊等职责划归中国侨联行使。8月29日至9月1日,第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侨联第九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关于聘请中国侨联第十届委员会顾问、海外委员、荣誉委员的决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侨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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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全面推进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海外侨胞关系的和谐,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八条 中国侨联和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乡、镇、市区的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侨联可以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名誉委员等荣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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