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如题所述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裁判。今天,我整理了关于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希望对您有用。
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2、宣布案件来源。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4、出示证据
      5、申请新证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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