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监管不力,员工职务之便,将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证从单位骗出,后进行抵押骗钱,该局负什么法律责任?

因宁都县房产局监管不力,该员工利用手中权利,将其抵押给银行的真房产证从单位骗出,后进行抵押骗钱(经查该真房产证,早已抵押给银行贷款70万,银行交于房产局进行保管,但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真房产证骗出后以书面协议与多人签定抵押房产,但均未提供真的房产证原件),真的房产证最终落入我家,并与借款协议一起给到。目前该员工已跑路,请问房产公司将负有怎么样的法律责任?急,万分感谢!
宁都县房产局员工内部做案。案发后,经追查,发现该真的房产证已从房产局流入在外一年多时间都未收回,让受骗的人达到数十人。请问房产局将追究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追问

员工已失联,现在只能问责县房产局到底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追答

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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