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
1
:
1.2
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
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
/tan(a) a-
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
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
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
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
这
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
是否真的
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
有范围的权利,
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
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
城市房屋居住密集,
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
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
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
于地理位置的不同,
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
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
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
1994
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
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
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
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
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
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
即使间距很小,
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
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
业主往往难以接受,
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
一点上,
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
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
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
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才
可进行建设,
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
那么可向
对方提出异议;
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
即使是遮挡住宅的
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
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
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
依据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第四章的规定:
“
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
间不足
1
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
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
这就是说,
虽然是合法遮挡,
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
产生较大影响,
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
市
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
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
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
护了居民的采光权。
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
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
可
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要提醒您的是,
如
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
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
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
从维持个人权
益的角度出发,
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
有一点
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
1987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
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
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
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
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
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
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
体现有利生产、
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
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
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
方的全部权益,
当出现矛盾时,
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
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
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
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
-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部标准,
198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
第三章第
3.1.2
条规定:
“
建筑布局和间距
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
”“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
好的自然通风
”
。第
3.1.3
条规定日照标准:
“
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
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
1
小时
”
。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
GB50180
-
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9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0.5
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的基本原则,
其中
1.0.5.4
条规定:
“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
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
境
”
。第
5.0.2
条规定
“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可见,
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
但并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
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
、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
以向人大反映,
要求补偿。
不齐全的可能很小,
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
、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
、
315
投诉。
4
、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
、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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