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沉降观测如何布置监测点?

如题所述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夸大监测范围。
(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3)、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小于3个监测点; b、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c、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d、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e、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f、高耸构建筑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4)、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外墙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6)、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7)、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b、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 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 c、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 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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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03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夸大监测范围。
(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3)、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侧不小于3个监测点; b、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c、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d、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e、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f、高耸构建筑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4点。
(4)、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上或柱上、裂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外墙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6)、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至少应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7)、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b、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 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管线; c、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 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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