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两种:
骚扰、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实施这种侵害方式的行为人通常本不掌握他人的隐私,但因其积极行为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例如,某人将房屋盖得很高,借以窥探邻人家里的一切活动。又如,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用望远镜刺探他人的活动等。这些行为的行为人了解他人的隐私本身就是非法的,不论其以后是否泄露他所掌握的他人的秘密,取得秘密的行为本身就为侵害隐私权。
泄露因业务、职务关系掌握的他人的秘密这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掌握他人的隐私本身具有合法性,只是因将该秘密泄露而构成侵权。例如,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档案管理员等因职务而了解他人的隐私,医生、律师等因业务了解他人的隐私,如果不经本人同意,将自己合法了解或掌握的他人秘密泄露出去,就构成侵犯隐私权。
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秘密是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的事实。既不以其公开是否有损本人的名誉为标准,也不以该事实是否有人知道为标准。即使该事实已为特定范围的人所知悉,如本人不愿公开也不得公开。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多有故意和过失,但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以过失或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所宣扬的隐私都是真实的事实,这是侵害隐私权的一个重要特征。传播的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大多是虚假的,也有少数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