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外管证直接在公司所在地交税了怎么办?有什么后果?

如题所述

是不是外地经营?是就要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一条,本文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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