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瓶贴需要标注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食品名称应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如果是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或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产品,应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 产品标准号应明确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 检验合格证明对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 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 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 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 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 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包括:
1.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3. 食品的批号、食用方法可以选择标注。非特殊营养膳食食品可以选择标注能量和营养素。
认准保质期、保存期的标注:
GB7718规定,食品企业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帆察空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保质期或保存期应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1. 用于保质期
- “最没雹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 “保质期(至)……”;
-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2. 用于保存期
-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 “保存期(至)……”;
-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不同食品保质期不同,例如:
- 奶粉:马口铁罐装密封充氮包装的为24个月,非充氮包装的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袋装为6个月;
- 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4个月;
- 糖果: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生产的为1个月)。
食品标签标注要易于辨认:
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 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 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特殊营养素应注明含量:
特殊营养食品除通用标注内容外,还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标注以下内容:
1.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适用于儿童、中老年等,如标明每日每餐用量等。
2. (能量)热量:以KJ或J表示。
3. 营养素:应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
4. 贮藏指南:如果开封后食品的营养价值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开封后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藏的,应提醒注意。
5.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每日或每餐用量。
食品标签不得暗示疗效: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 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辐照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分公司生产名称如何标注:
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7718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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