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的问题

道德和法律的问题的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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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现实生活却经常把这样的难题提交到法官面前。毫无疑问,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不能仅以道德或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然而,在立法出现空白或矛盾时,法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断和利益平衡。在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纠纷之时,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渊源。应用道德标准做出判断,即使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官也并非绝对的禁忌。近代法典编撰完成初期那种将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法律适用截然分开、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扩大,已经逐渐为实践所淡化甚至填平。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这种机械的藩篱。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的单纯的道德原则开始,继而进入到私法领域,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当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渗入到了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法官有这种义务。然而,有人有时感到分析法学的学者搅浑了这一点。这些学者过分强调定义在语词上的某些精微之处,而相应地牺牲了对一些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实体——目的、目标和功能——的强调。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敌对的东西。” 卡多佐在1921年的这番话,今天即使在欧洲大陆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同,而我们的法学界却正在急切地与拉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这是否是一种向早期分析法学的倒退或回归?抑或依然停留在那个陈旧的出发点:中国法官的素质太低,以致不能让他们解释法律或进行自由裁量?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 .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侈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 ,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的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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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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