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4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然后 再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既然不是变更那么名称用不用得回原来的就不一定了,如果想用回原来的名称,那么可以随企业整体转让。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