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致力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旨在通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本市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发展。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条例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对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等领域,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专门法规。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责任体系。各级政府需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确保投入足够经费进行监管和应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综合监管,包括制定政策、协调监督、组织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则在各自领域实施专项监督。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需设立机构,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会则代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其权益。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获得表彰和奖励。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予公布。《条例》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