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

如题所述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有明确的规定。提案人提交地方性法规案时,必须附带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详细的说明,这一说明需详述法规制定的目的、依据、重要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对关键问题的处理情况,以便于理解法规的全貌。

若提交的法规草案未能在全体会议表决中通过,提案人仍有权按照条例流程重新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纳入后续议程审议。这体现了对法规制定的严谨态度和灵活处理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法规内容与国家法律、实际状况不符,或者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会及时建议修订或废止,并将结果报告给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时,市人民政府也会根据法规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建议,确保法规的及时性和适用性。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经过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正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决定草案。这确保了法规修订过程的程序公正和严谨性。

最后,专门委员会对于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询问有权提供答复,并将答复备案,以确保公众对法规内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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